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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6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
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
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