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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