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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