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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42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尚未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主管機關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定執
行之;其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繫屬之法院應維持已實施之執
行程序原狀,並將有關卷宗送由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定繼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