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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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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