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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人員與會計事務有關人員職掌劃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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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事人員應辦之有關會計事務:
 (一) 將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員額編制、人事增減法案,錄案移送會計人
      員,作編製預算之參考。
 (二) 將職員到離職日期及核定之俸級與應扣繳保險費,通知出納、經理
      財物事務及會計人員。
 (三) 職員離職時,查詢有無欠款,或交代未清,以為應否核發離職證明
      書之依據。
 (四) 職員薪餉、獎金、生活津貼、加班值班 (勤) 費及員工配住公有宿
      舍扣繳宿舍費表冊之會核。
 (五) 調赴任及出差人員旅費報告表有關出差事由、日期之會核,暨調赴
      任人員隨任眷屬人數之證明。
 (六) 職員因案停職,即將停職日期及變更薪餉數額等,通知經理財物事
      務、出納及會計人員。
 (七) 新頒法令規章或解釋令文,如涉及有關會計事務,或有關待遇者,
      逐案送會會計人員。
 (八) 其他應與會計人員有關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