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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電話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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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 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二十分鐘持證件 (身份
      證、駕照、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 完成預約家屬如未能依預約日期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日
      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4-23828840  電話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
      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
      暫停預約受理。
 (五) 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例假日 (每月第一禮拜) 及春節期間接見。
 (六) 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份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份者
      ,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七) 本注意事項陳  所長核閱後,提所務會議通過敬會各科室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