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40 條
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履行。
前項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