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 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 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 、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 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 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 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 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