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7 12: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8 條
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
洗錢之條約或協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受理申報或通報之
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條約或協定所交換之資訊,得基於互惠原則,為
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之用。但依該條約或協定規定禁止或應符合一定
要件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用者,從其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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