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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6 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
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
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