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人進入本大樓,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須經金屬探測門(器)或 X 光檢查儀器偵測,並接受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 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得免予金屬探測門( 器)進行檢查,惟隨身物品仍需以 X 光檢查儀器偵測。 (二)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經 安全檢查人員同意者,得免予安全檢查。 (三)本大樓員工(含司法機關員工)得免予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