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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2.26 19:54
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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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6
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 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寫 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圖表附件:
附表二 領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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