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3 13: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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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宿舍有下列情形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至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需收回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