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6 12: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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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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