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公平及客觀性,申請借用職務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分配之配點計
算標準如下:(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一)職位(點數最高二十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各員官職
等之高低計點方式如下:
1.典獄長及副典獄長:二十點。
2.科室主管十八點。
3.薦任職人員如:教誨師、調查員、藥師、護理師、統計專員、作
業導師、科員及主任管理員十六點。
4.委任科員、作業導師十三點,委任主任管理員十點,管理員及其
他人員七點。
(二)職級(點數最高二十點):簡任級二十點、薦任級師十八點、委任
級十二點、雇員級(含技工、司機、工友)八點。
(三)年資(點數最高二十五點):
1.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暨法務部(含)所屬機關服務之年
資點數,每滿一年給予一點,不滿一年者不予列計。
2.其他公職機關服務之年資減半計點。
(四)最近三年考績(點數最高十五點):每次甲等五點、乙等三點、丙
等一點。
(五)居住地:
1.單房間職務宿舍(點數最高二十點):宜蘭縣、西部地區基隆、
新北市以南及屏東縣以北均二十點,台東縣十點,花蓮縣市五點
。
2.多房間職務宿舍(點數最高十二點):宜蘭縣、西部地區基隆、
新北市以南及屏東縣以北均十二點,台東縣八點,花蓮縣市三點
。
(六)眷口(多房間職務宿舍點數最高八點):本人四點、配偶二點、隨
居任所直系親屬每人一點(本款僅適用多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