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借用人交還宿舍應依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騰空交還宿舍,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電費及證明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未通知事務管理單位 (總務科)而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借用人遷出後 留置於宿舍內之物品,於五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監處理 ,不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