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職務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或離職後,逾期遷還宿舍。 (二)宿舍借用人將宿舍調換、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違反規定作其 他用途。 (三)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而將宿舍出租、轉借、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