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汽機車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身心障礙車位、車道或任意 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本監處理方式如下: (一)機車: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二)汽車:張貼勸告單以敦促使用人駛離,使用人知悉仍不移車者,得 將車身、車號以及所處違停位置公告於本監大門及接見室公佈欄或 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