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設置臨時辦公處所: (一)必要時於災區或殯儀館就近設置,由值週主任檢察官統籌相關事務 。 (二)相驗事務由刑案偵查組以外之主任檢察官按日輪班進駐,指揮調度 本署人員進行相驗工作,並協調司法警察機關指派副分局長以上人 員在場負責警方人員之調派。 (三)秘書組派員輪班進駐,視實際狀況設置電腦設備、簿冊、表單,登 記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家屬指認、紀錄聯繫及工作進行狀況與工 作日誌,並隨時與署內聯繫回報工作狀況及請求提供支援人力及物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