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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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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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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8
八、受訓人員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未及先行請假或不能準時返回者, 應先向輔導員報備,並於返回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假 。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處。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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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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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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