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啟動會議時程 (一)檢察機關執行科於監護處分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監護處分期 間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應先準備受處分人相關資料,並預定召開轉 銜會議之時間,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 (二)為使轉銜會議實質有效進行,檢察機關應於預定會議日期前二週, 傳送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予與會機關(構)、團體,或告知各該機 關(構)、團體之聯繫窗口,以利預為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