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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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會議時程
(一)檢察機關執行科於監護處分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監護處分期
      間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應先準備受處分人相關資料,並預定召開轉
      銜會議之時間,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
(二)為使轉銜會議實質有效進行,檢察機關應於預定會議日期前二週,
      傳送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予與會機關(構)、團體,或告知各該機
      關(構)、團體之聯繫窗口,以利預為準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