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6
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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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12
十二、提供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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