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訓人員自治管理規定:
(一)受訓人員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得設學員長、副學員長、活動股長、學藝股長及總務股長各一
人,由教輔人員規劃選任。
(三)各自治幹部由教輔人員指導與輔導,並考核自治管理成效。
(四)各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隊伍指揮、人數掌握及秩序管理。
(2)各項勤務之分工及進度掌握。
(3)關懷受訓人員需求,適時陳報反映。
(4)協調班務運作,敦促受訓人員參與公共事務。
(5)宣達矯正署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活動股長:統籌辦理班級文康活動等工作,晨間運動及體技課之
帶操。
3.學藝股長:訓練期間攝影紀錄、製作簡歷名冊、文藝走廊布置及
協辦班級文康活動等工作。
4.總務股長:公積金收取控管、班級物品購買、衣物送洗等工作。
(五)自治幹部應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依訓練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但顯不適任自治幹部者,應由該班教
輔人員指示停止職務後重新選任其他受訓人員代之。
(六)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各班教輔人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
作得失,謀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