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32
現在位置: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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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8 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檢察署卷證開示室,出示執業證明文件 後,洽取卷證檢閱。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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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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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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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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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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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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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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