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8 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檢察署卷證開示室,出示執業證明文件
後,洽取卷證檢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