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9 19: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第 8 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檢察署卷證開示室,出示執業證明文件
後,洽取卷證檢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