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9 19: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第 32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