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訴審議小組之設立: (一)本署為處理申訴事件,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五條設申訴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署長指派之代表 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審議小組之主席,由署長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三)會議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審議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