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 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新臺幣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 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 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現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 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 、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 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