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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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母乳得存放於本室冰箱,應標明所有人姓名及日期,並於開放時間結
    束前攜回,勿隔夜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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