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4 11: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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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風機構人員對於行政調查所取得之文書、物品、電磁紀錄或相關資
    料,應負保管義務,並於結案時發還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提供
    者同意不須返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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