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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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
    複製為原則。
三、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
    得為之。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