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查會進行審查時,得自行或囑請原承辦檢察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關鍵證據之爭點,重新鑑定或請他機關重新鑑定。 (二)就關鍵事實之疑點,請相關機關再提供必要資料。 (三)就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重新調查新事證之明確性。 (四)就案情之關鍵專業性問題,徵詢相關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