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3
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
    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
      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二十五分,另按每日完成
      工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一分,總分以四十分為滿分。如
      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九十七年四月三日法矯字第○九七○九○
      ○九三八號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證明無法作業
        者)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者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
        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
        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三個月考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
      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
    前項獎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
    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