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哺集乳室使用暨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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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項:
(一)請勿攜帶任何食物入內或在哺(集)乳室內飲食。
(二)使用本室前請敲門,門上掛著「使用中」請勿進入。
(三)使用後請保持室內的乾淨與物歸原位,離開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
      離。
(四)冰箱內禁止存放食品、肉品、水果等母乳以外的食品,由秘書室不
      定期檢查,以保持清潔。
(五)集乳袋(瓶)上請貼標籤,標籤註明集乳日期、姓名。(標籤、筆
      放置於冰箱上);存放於冰箱之母乳逾四十八小時以上者,管理單
      位得予以丟棄,以維護其他使用者之權利
(六)哺(集)乳室內宣導單張請自行取閱,展示用品及書籍則請勿任意
      帶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