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第 4 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機關並
    經同意者,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如有非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
    由其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期
    或由使用人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工作天)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其
    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依本項第一款後段之規定計息發還。
三、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出借場地
    時,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取消場地使用或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
    者,以放棄使用場地論,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依本項第一款
    後段之規定計息發還。
使用人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所
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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