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 理。並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 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文件,以玆辦理核對登 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交付受刑人,令其自行寫信 通知其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