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監得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