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案人應於調案歸還期限前辦理歸還案卷,借調檔案無法依限歸還時 ,應於調案歸還日期前申請展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展期申請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 理延長借調期限一次(14 日為限),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 期限,他機關借調檔案展期時間亦同,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 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單上另註明歸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