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必要時將事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 警資料亦同)。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於事 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 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後續狀 況、預警資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