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義務人至本分署雲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繳款 (一)義務人至本分署雲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辦理繳款,一律由移案機關 駐分署人員收受,如無法由移送機關收受者,由本分署雲林行政執 行官辦公室輪值同仁收受案款及開給臨時收據,於下勤後將義務人 所繳款項及繳款通知書影本一併交給出納人員循續處理。 (二)中午午休時間(中午 12 時至 13 時 30 分),義務人至本分署雲 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繳款,輪值之執行人員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 依前項程序辦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