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案件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