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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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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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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 7 條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有罪判決或沒收宣告 ,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 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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