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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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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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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