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5
五、分類編案
(一)檔案之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管
      理,各科、室依規定將現行歸檔之文卷,由承辦人員列印歸檔清單
      ,依公文管理流程辦理歸檔作業,送交檔案室由檔管人員點收。
(二)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
      準,於文件右上角以 B6 鉛筆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
      案件依據。並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於
      各頁右下角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
      左下角為之,兩頁以上之文卷應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三)機密檔案若符合解降密條件,應依解降密相關規定辦理解密後,併
      同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歸檔;若尚未符合解降密條
      件,應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封存後歸檔,惟封套上註記內容除案由
      應注意保密規定外,餘應與所封存公文一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