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經點收無誤,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 分證件,一聯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