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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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送)入物品(非飲食)規定事項
    本所收容少年大部分均屬短期收容性質,所送入之物品應符合下列原
    則、品項及數量:
(一)送入之物品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為限。
(二)送入之衣物(須無綁繩或無違反戒護安全之配件),以下列品項及
      數量為限:
      外衣褲各 1  件、內衣褲各 2  件、外套 1  件、襪子 2  雙。
(三)送入之文具或書信用品,以下列品項及數量為限:
      每次信紙 1  本(或 100  張)、信封 50 個為限,送入前須將包
      裝拆除始得送入;筆、筆擦、尺及修正液不准送入。
(四)所有經接見室送入之衣物一律泡水處理,西裝、皮衣及其他不可泡
      水或水洗之衣物,不准送入。
(五)送入之物品,請寄物人於送入前先行檢查口袋、暗袋、夾縫、車縫
      處、夾層內是否有藏匿違禁物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