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辦程序:
(一)應備文件:
甲、符合上列資格之公益團體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如附表一。
1.組織資料:
(1)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最近 2 年內已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成立未滿 2
年,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
(3)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
(4)最近 2 年度之財務報告。
2.專案申請者之活動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書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劃書。
乙、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時應檢附執行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該執行
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用途(應優
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
公益活動)、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二)申辦時間:
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本署於當年 1 月 30 日前審核決定准駁。各受領緩起訴處分
金或認罪協商金之公益團體應每年提出申請計劃,由本署決定准駁
支付之期間以 1 年為限,每年提出申請,每年審核。
(三)申辦流程:
1.執行秘書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
2.申請資料完備者,執行祕書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
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協助並提供
意見。
3.審查小組通過後,經檢察長核定者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擇定作
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4.審核表格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