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訴審議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一)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由所長指定 4 人(1 人任召集人兼會議主席
),並敦聘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組成,共同審議收容人
之申訴事件。
(二)申訴審議小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委
員 2 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三)申訴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召開評議會議,並做
出決議;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