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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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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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4
四、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詢問時起錄,迄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應連續始 末為之。每次詢問前,應宣讀詢問之日、時及處所;如檢察機關已分 案者,應一併宣讀案號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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