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3
三、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
        現場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04-8
        964970)。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後再以電
        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上班日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上班日下午十六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
        ;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
        為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申請網路預約者,本
        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傳申請者所填寫之
        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八時三十分以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
        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
        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
        登記手續。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凌晨零時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凌晨零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辦理
        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11.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